2012年10月30日 星期二

作業環境測定的採樣時間

作業環境測定到底要測多久? 

這是個非常實際也是常常沒有被注意到問題(因為大家都相信環測機構的專業嘛)。 

我依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中所提到的PEL-TWA、PEL-STEL及PEL-Ceiling分別討論一下到底該採多久:

(一)8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PEL-Time Weighted Average;PEL-TWA8h 為勞工每天工作8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有不良反應之濃度。

"為什麼作業環境測定不測滿八小時?" 

這是很常見的問題,我也為了如何回答這問題困擾了很久。 經過多方打聽及翻書,有以下幾種解釋方式:
  1. 傳聞:據說在某個會議上有人提到作業環境測定人員的工時太長,若採樣時間為八小時,加上交通往返時間、準備採樣器及收樣的時間,每天工作時間很容易超過12小時。為避免作業環境測定人員過勞,所以應縮短採樣時間。(嗯,這一點我個人覺得非常合理,不過客戶通常不會買單。)
  2. 實務面:員工上班時間只有八小時,假設要放20個採樣器,若過1小時後才放完最後一台,那表示最後一個員工得加班一小時,才能採滿八小時。一般公司不會(敢?)這樣要求員工配合。(由客戶的角度出發,通常他們是可以接受的,不過也會有些精實的客戶覺得這樣不夠。)
  3. 文獻:NIOSH在1977年出了一本Occupational Exposure Sampling Strategy Manual中提到了幾種的採樣方式,其中一種是The Partial Consecutive Samples(部分時間連續樣本採樣),裡面有提到了採樣時間至少要是全程的70~80%,以8小時來看,70%就是5.6小時。(客戶看我們解釋了這麼多,通常到這邊就會放棄追問了。)
註:雖然國內是翻成部分時間連續"多"樣本採樣,但實際上NIOSH的定義是One or several samples are obtained for only a portion of the period appropriate to the standard.這其實是包含只有一個樣本的狀況。所以我認為目前台灣大部分的採樣都不算是全程單一樣本採樣,而屬於部分時間連續樣本採樣。而這主要會影響到後續的統計處理方法。

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 "測六小時得到的結果要怎麼跟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比較呢?" 

若以檢查員的角度來看,要有足夠的證據才能判定是否超過法規標準,所以會假設後面兩個小時的暴露量是零,若六小時測出來是8ppm,則八小時時量平均濃度為: 8ppm*6小時/8小時=6ppm 

若是以事業單位的角度來看,我會比較建議假設沒測到的兩小時的暴露濃度跟前面六小時的暴露濃度一樣,因為為了保護員工,寧願高估暴露,也不要低估。所以若六小時測出來是8ppm,則八小時時量平均濃度為: (8ppm*6小時+8ppm*2小時)/8小時=8ppm 

若有其他合理的方法評估後面2個小時的濃度,也可利用上面的公式去計算八小時時量平均濃度。

最後一個問題: "如果工作時間不是八小時,而是十二小時該怎麼辦?" 

這個時候就要去計算適合十二小時工作時間的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這就是在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第八條提到的"相當"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計算的方式也很簡單,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為12ppm,則: 十二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12ppm*8小時/12小時=8ppm 

目前台灣的標準答案是利用上面的公式計算,這應該是參考OHSA model,但OHSA model會考量不同的毒性而對公式有所調整,例如急毒性就用上面的公式,若是累積毒性就會把公式改為: Equivalent PEL = 8-hr PEL x 40 hr/hours of exposure in one week

除了OHSA model外,還有Brief and Scala Model及Pharmacokinetic model,各有其優缺點,有機會再來介紹。

(二)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PEL-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EL-STEL15min
為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此濃度下任何15分鐘,不致有不可忍受之刺激,或慢性或不可逆之組織病變,或麻醉昏暈作用、事故增加之傾向或工作效率之降低之濃度。

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的採樣時間就比較單純了,測滿十五分鐘,且須涵蓋最高暴露濃度的作業時段就對了。

(三)最高容許濃度(PEL-Ceiling;PEL-C)
為不得使一般勞工有任何時間超過此濃度之暴露,以防勞工不可忍受之刺激或生理病變之濃度。

這個就比較有趣一點,任何時間都不能超過這個濃度,就連0.01秒超過都不行。若是以這標準還真不知道要測多久才符合需求呢。比較能達到瞬間採樣的方法有檢知管、採樣袋、canister或直讀式偵測儀器,但麻煩的是這些方法並不符合法規對於作業環境測定的要求。除了少部分幾種物質可用直讀式儀器之外,其他都得依照勞委會的參考採樣分析方法。所以目前是使用參考採樣分析方法中最大採樣流速,至少採集最小採樣體積,盡量縮短採樣時間,當然也得要在最高暴露時段進行量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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